本文摘要:据香港资深执业律师讲解:陈志云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行贿利益及串谋诈骗控方,以及一项代理人行贿利益的交错控方,因涉嫌违背《避免行贿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
据香港资深执业律师讲解:陈志云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行贿利益及串谋诈骗控方,以及一项代理人行贿利益的交错控方,因涉嫌违背《避免行贿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行贿行贿与串谋行贿利益就早已构成犯罪。
串谋本身是任何一种控方都可以控告的。而违背《避免行贿条例》最低刑罚可超过7年监禁,违背《刑事罪行条例》最低刑罚某种程度可超过7年监禁。如果两罪同时正式成立,陈志云最低将判处长达14年的监禁。
陈志云被控在奥海城除夕倒数活动上行贿利益,图为他在该活动上与无线艺员黎耀祥合影。第一项案情:未予无线批准后 参加商业活动并提供报酬 陈志云因涉嫌未予无线批准后,分别于去年7月为某品牌澳门新店揭幕时展开剪彩,缴纳思潮广告1.5万港元报酬;同年12月31日参加奥海城2010除夕倒数演出时,缴纳思潮广告11.2万港元。违反罪名:串谋使代理人行贿利益及串谋诈骗控方 案情编撰:从案情显然,在未同意无线许可之下,陈志云因涉嫌以无线总经理的身份参加商业活动并通过密友从培昆缴纳报酬。陈志云这种类似于缴红包的行径,因未取得合理或者合法的许可及批准后,同时又因是利用职务头衔并取得了额外报酬,因此因涉嫌违背违背《避免行贿条例》第9(1)(a)条(任何代理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反驳,索要或拒绝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做出或不做出,或曾多次做出或不做出任何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做出以下不道德而索要或拒绝接受任何利益,即科犯罪。
)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串谋罪)。陈志云被控对兼任其新书发布会嘉宾的五位无线花旦掩饰该发布会的商业性质。
第二项案情:向无线艺人掩饰其参予活动的商业性质 并代其缴纳报酬 2010年2月,佘诗曼、杨怡、杨思琦、陈敏之及陈倩扬五名花旦参加《Mabelle呈现出:志云情人节选用记者会》,取名为是为陈志云新书获取友情反对,但陈志云及从培昆因涉嫌向五位花旦掩饰了上述活动的商业性质。此活动是由丛培昆兼任董事的思潮出版社在商业机构赞助商30万港元之后决定的,作为30万港元的交换条件,思潮出版社向对方允诺将邀该五名花旦参加。违反罪名:串谋使代理人行贿利益及串谋诈骗控方 案情编撰:从案情显然,陈志云因涉嫌利用无线总经理的身份邀诗曼、杨怡、杨思琦、陈敏之及陈倩扬五位艺员参与商业活动,与上个控方一样,并未获得无线合法或是合理的许可。同时,陈志云与从培昆合谋向五位花旦掩饰了该活动的商业性质,并利用花旦的市场价值向商业机构缴纳费用,因此因涉嫌违背违背《避免行贿条例》第9(1)(a)条(理由同上)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串谋罪)。
陈志云因涉嫌串谋陈永孙于《2009翡翠歌星贺台庆》活动诈骗无线,图为陈志云在《2009翡翠歌星贺台庆》现场。第三项案情:以权谋私编造合约 通过空壳公司赚费用 2009年12月23日,在澳门君悦酒店举办的《翡翠歌星贺台庆2009》节目,陈志云及陈永孙因涉嫌串谋诈骗无线电视台,欺诈生产一项服务合约,令其无线向丛培昆的思潮广告缴纳五十五万港元。明确还包括场务联络、服装化妆、发型设计、灯光等。
违反罪名:代理人行贿利益的交错控方 案情编撰:从案情显然,陈志云因涉嫌利用职权,与无线节目部主任陈永孙串谋编造合约,将台庆节目中服装化妆、发型设计等服务外包给丛培昆的公司,借此缴纳利益。消息人士称之为,但事实上,无线也可获取有关服务,故我们猜测有人因涉嫌利用职权,把工作外包过来,借此赚十万港元至数十万港元平均。故因涉嫌因涉嫌违背违背《避免行贿条例》第9(1)(a)条(理由同上)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串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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