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续期贷款中抵押借贷的效力及法律责任分析1999年,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XX万元,乙公司以享有使用权的一块国有拨给土地抵押借贷,并允诺分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到土地局办理了抵押他项权注册,抵押期2年(同借款期限)。
续期贷款中抵押借贷的效力及法律责任分析1999年,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XX万元,乙公司以享有使用权的一块国有拨给土地抵押借贷,并允诺分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到土地局办理了抵押他项权注册,抵押期2年(同借款期限)。借款合约届满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与某银行办理了续期借款申请,乙公司以上述土地做到抵押并签定了抵押借贷合约,允诺之后分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拒绝接受到土地局办理抵押注册。
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并已中止营业,某银行向法院控告,拒绝乙公司分担连带保证责任,交还逾期贷款本息。此案中,乙公司不应分担何种责任呢?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注册,抵押合约自注册之日起生效。乙公司与某银行签定了抵押借贷合约,但由于拒绝接受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约违宪,那么乙公司是不是就不必承担责任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说明》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合约对被借贷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誓约或者誓约未知,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约无法考订或者无法推断的,抵押不正式成立。
法律规定注册生效的抵押合约签定后,抵押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接受办理抵押注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商业银行根据法院生效裁决申请人法院对乙公司该块土地展开了查禁,拒绝乙公司在该块拨给土地价值(扣减土地出让金)范围内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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